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 鸟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现将办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 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帮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劳社 办字〔2008〕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 愿望并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人证》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就业局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 50周岁及以上的失地人员。
(五)自领取《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 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 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
二 、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甲请、社区初审、街道(镇) 复审、区就业局审核认定、市就业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 称《登记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社会 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 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申请登记,填写《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 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出具以下材料:
1. 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
2. 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和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就业部门当年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4. 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证》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农区居民需提供承包土地征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失业 人员需提供公共职介中心(所)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 就业证明。
7.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毕业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二)社区初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初审工作。符合初审条件的,报街道(镇)劳动 保障事务所复核。
(三)街道(镇)复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公示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街道(镇)公示栏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汇总上报至区就业局。
(四)审核认定。各区就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打印认定结果,采取实名制办法录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
(五)上报备案。各区就业局应于每季度末10日内,将就业 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及电子版报至市就业局备案。
三、认定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 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区就业局负责监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 困难人员认定资格;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积极宣传和帮助本社区居民了解本 市相关扶持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台账管理制度。制 定调查走访制度,并做好走访记录备查,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变动情况和享受扶持就业政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检制度。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每年复检一次,由认定机构(三区就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在《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继续享受有关扶持就 业政策直至期满;对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即行失效,停止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和认 定,对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劳 动保障服务站提供申请人详细情况,并将相关资料转移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认定。
(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 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在数据库及《登记证》中注明取消原因:
1. 入学、服兵役、死亡或户口迁出,移居境外的;
2.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3.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5. 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6.《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7. 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六)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热线电话举 报的问责机制。设立监督(热线)电话,随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咨询、意见反馈以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
附件1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区 街道 | |||||||||||||
现居住地址 | 区 街道 | |||||||||||||
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 4050人员 | 残疾人 | 等就业家庭 | 享受低保 | 失地人员 | 失业一年以上 |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公示结果 | ||||||||||||||
社区劳动保障工 作站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贵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街道(镇)劳动 保障事务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资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就业 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该表由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本人填写
附件2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H
序 号 | 姓名 | 性 别 | 文化 程度 | 出身 年月 | 身份证号 | 《就业失业 登记证》编号 | 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 所属街 道(镇)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按《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认定内容填写
该表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填写;报市就业局备案时填报单位为区就业局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 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 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 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之签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以灵活 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不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 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 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 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 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以乌海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 险补贴3%,大额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年30元,失业保险补贴2%。
对于单位或个人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以及欠缴、中 断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四、补贴申报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在缴纳当年的社会保 险费后,可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就业部门申报本年度社 会保险费补贴。由用人单位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 费情况单独列出,向所在区就业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 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 请表》)和《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以下简称《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副本(原 件、复印件);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 记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 证(查验原件);
4. 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 细账单(原件、复印件);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 社会保险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程序申报,并按照灵活 就业人员标准给予补贴。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持 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本年度养老、医疗、 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向本人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 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申请表》,由该机构对从事灵活就业的申请者,出具灵活就 业证明。并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所在区就业局。
各区就业局应于拨付补贴资金后10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审 批表、花名册及电子版报至市就业局备案。
五、补贴资金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给 予补贴。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 金的拨付。用人单位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就业部门申 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 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灵活就业人员 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本人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 务所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失业状况进行 核实、公示后报就业部门。就业部门进行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 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三)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 微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 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2.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4. 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5. 已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补贴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补助资 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50%。
(一)国家转移支付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拨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四)失业保险转再就业资金。
七、服务与监督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 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作程序,通过设立咨询电话、提供书面证 明材料等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 供政策咨询服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 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 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 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就业部门要认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就业团难 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 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社会保险数据库进行比 对,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同时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社 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将社会保险补贴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 可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解释。
附件:1.《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5.《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6.《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
-附件1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中请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 《登记证》编号 | ||||||||||||||||
4050人员 | 残疾人 | 零就业家庭 | 享受低保人员 | 失地人员 | 失业…年以上 |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 |||||||||||
就业情况 | 就业时间 | 就业岗位 | 就业地址 | 月收入 | |||||||||||||
申请 补贴 情况 | 补贴项目 | 起止期限 | 金额(元) | ||||||||||||||
养 老 | 年 月一 年 月 | ||||||||||||||||
失 业 | 年 月一 年 月 | ||||||||||||||||
医 疗 | 年 月一 年 月 | ||||||||||||||||
大 额 | 年 月-- 年 月 | ||||||||||||||||
合 计 | |||||||||||||||||
公示情况 | 本人承诺:已清楚了解社保补贴申请条件和程序,以上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 申请日期: | ||||||||||||||||
公示时间 | 公示结果 | ||||||||||||||||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费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区就业服务局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H |
注:该表山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填写
附件2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所辖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文化 程度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就业失业 登记证》编号 | 困难人 员类别 | 社会保险补贴金额(年) | ||||
养老 | 失业 | 医疗 | 大额 | 补贴合计 | ||||||||
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按《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内容填写;该表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报
附件3
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单位:人、元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单位类型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补贴 人 数 | 申请补贴 企额(年) | 养老 | ||
失业 | ||||
医疗 | ||||
大额 | ||||
合计 | ||||
用工单 位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曰 | |||
区就业 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该表由申请社保补贴的企业填写
附件4 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 号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就业失业登记 证》编号 | 困难人 员类别 | 岗位 | 社:会保险补贴金额(年) | ||||
养老 | 失业 | 医疗 | 大额 | 补贴合计 | ||||||||
C | ||||||||||||
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按《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认定内容填写;该表由申请社保补贴的单位填写
附件5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年) | ||||||||||
补贴 人数 合计 | 灵活 就业 人数 | 企业 补贴 人数 | 小计 | 养 老 | 失 业 | 医 疗 | 大 额 | 补贴金 额合计 | 灵活 就业 补贴 | 企业 补贴 |
区就业 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局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曰 | |||||||||
区财政 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该表由区就业局填写
附件6
鸟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月 日 单位:人、元
就业 | 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年) | |||||||||||
困难 人员 补贴 人数 | 灵活就 业补贴 人 数 | 企业 补贴 人数 | 小计 | 养老 | 牛业 | 医疗 | 大额 | 金额 合计 | 灵活就 业补贴 | 企业 补贴 | ||
市 就 业 局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口 | ||||||||||
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局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 财 政 局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该表由市就业局填写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检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察院。 驻市单位。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3年3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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